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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设计中设计师的权益与规范

日期: 2020-09-12 点击: 来源: 贵阳网站建设


在国内,商业设计长期处于不规范或者不平等的地位。在过去的几年中,时常会遇见客户进行贵阳网站制作时,会说出一下的要求,"先出一张设计稿来看看","你们不出设计稿我们怎么知道你们的水平如何","不瞒您说,你先设计稿,我们找几家贵阳网站建设公司比比稿,选择以一家合适的公司合作"。其实当客户如果有这样的要求的时候,说明你们并没有处于一个平等的位置上,缺乏基本的合作信任,也没有尊重设计师的意愿。在这样的情况,一个顺利的合作是没有办法去达成的。所以我们整理了部分设计师的工作规范,供大家参考。 设计师之公平作业规范 第1条:设计师或其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协商,应仅透过实际被授权的买方进行。 第2条:设计师或其代理人与买方之间的订单或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缔结,并包含转移的具体权利、议定的具体费用、交付日期,以及作品的总体描述。 第3条:所有非基于设计师或其代理人过错造成的变更或新增,应以加收或单独费用向买方请款。 第4条:设计师或其代理人一方出错而产生的修改或重制,不应该向买方收费。 第5条: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延期或取消,买方应根据作者所花的时间、精力与成本,支付合约终止费。设计师此段时间因而错失的其他工作也应被列入考虑之内。 第6条:工作完成时,买方应实时全额付清。美术品应适时返还给设计师;应付给设计师的款项不得牵涉第三方的许可或付款。 第7条:不得在未咨询设计师的情况下进行变更。若变更或重制是必要的,则应先将修改工作权给予原设计师。 第8条:设计师预见延期,应提前告知买方;若设计师因不合理之延误或不符议定的规格而无法遵守协议,将被视为违约。由买方原因造成的延期,设计师在不影响其他项目为前提下,需尽力维持与原协议接近的时间。 第9条:在可行的情况下,买方应为设计师提供成品的复制品,以供设计师作自我营销。 第10条:买方及设计师或其代理人双方皆不得索取或给予未公开的回扣、折扣、馈赠或奖励。 第11条:除非书面同意,否则作品及著作权皆归设计师所有。若未经设计师预先授权,买方不得复制、保存或扫描其作品。 第12条:除非另专门购买,作品原稿或以任何形式储存之源文件皆为设计师财产。购买原稿或源文件不等同于购买任何复制权。所有交易应采书面形式约定。 第13条:在著作权转让时,只有明定的著作权转移;所有未明定的权利,一概属于设计师。所有交易需采书面形式约定。 第14条:委托设计作品不得视为「雇佣作品」,除非在动工前另以书面协议。 第15条:当作品费用基于限定使用,但之后却更广泛使用,则设计师应收到额外款项。 第16条:未取得设计师授权前,艺术或摄影不得被复制用于包含客户展示或奖项等任何用途。若工作的试作品、初稿、初步图片之后被选择作为再次创作,则需取得设计师授权并应向其支付额外费用。 第17条:若买方打算或意图将试作品、初稿、初步图片交给其他人接手完成,需在下订时以书面提出声明。 第18条:电子著作权应与传统媒介著作权分离,需另外协商。除著作权为整体转移或为雇佣协议外,在目前仍未知媒介上之复制权皆需另外协商。 第19条:所有出版之插画或摄影作品应注明设计师署名,除非以书面方式另行约定。 第20条:设计师保有在作品及所有复制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21条:艺术品不得剽窃或抄袭。 第22条:若设计师需在不合理工时中完成作品,应支付合理额外费用。 第23条:所有交付给买方的艺术品或摄影样本,应具原作者署名。设计师不能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 第24条:所有收到设计师作品集、模板、档案等的单位皆有责任对其妥善保管并以原始状况归还。 第25条:当设计师同意经由特定独家代理人所经纪时,不得由其他代理人处接受工作或同意其他代理人展示其作品;非独家协议情形下,协议仍应阐述双方所同意之具体限制。 第26条:设计师与代理人解除合约关系需具书面声明。该声明需考虑当事双方合作时间长度及代理人对所有正进行中之广告及促销所做出之财务贡献。合约关系解除后,任何代理人不得继续展示设计师的样稿。 第27条:设计师提供给代理人或提交给潜在客户的作品样品仍属设计师所有,不得在未经设计师授权下复制,并应以原貌实时返还设计师。 第28条:此法规于仲裁释疑时,应经由指定之调解机构负责,并可受其上级机构指定之委员会代表提出修正与补充。指定之仲裁机构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其所做之决定可作为判决与执行之依据。 第29条:竞稿。参与竞稿(无论是通过客户或自行参加)的艺术家和设计师,需承受可能失去报名费用、支出,以及追求其他潜在机会或工作的风险。设计师应自行决定是否参与竞赛、提供免费服务、参与比稿或依事后获益决定酬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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